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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行贿不可取 拒赔成功守正义
发布时间:
2021-12-08 00:00
酒驾车祸,企图瞒天过海
2019年3月3日17时20分,王某饮酒后驾驶辽FXXN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鹤大线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大线1515公里加200米(椅圈镇吴家村道口处),撞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载陈某的辽FLXXXX轻型货车,相撞后辽FLXXXX 轻型货车驶入对向车道,撞向对向车道内连某某驾驶的辽FXJXXX号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致使车辆受损,张某某,陈某受伤。
王某在中华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公司报案,王某自知酒后驾车,欲隐瞒酒驾事实,阻止另外两位车主通知交警,后因当事人张某某伤情过重,另外两名当事人向交警报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接到报案后,公司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王某企图以现金贿赂查勘人员,被当即拒绝,查勘员找到交警说明情况,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测,最终检测结果确定为饮酒驾驶。经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连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及案外人张某某无责任。
依法合规,按合同约定理赔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饮酒驾车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据此向被保险人王某出具了商业险拒赔通知书,同时,向本次事故的其他几名伤者作出商业险拒赔的通知,但被保险人拒绝签字,亦不履行赔偿责任,伤者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正,保险拒赔成功
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审查证据了解到,中华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保单上有王某的本人签字确认,免责条款有效。最终,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合理,王某、连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30%,张某某、陈某无责任。王某在投保时已被明确告知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险的免责情况,故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内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王某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安全行车,拒绝酒驾。此案再次为驾驶员敲响了警钟,酒驾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同时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害自我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程序规范,廉洁自律。针对出险次数较频繁的司机,且过往存在酒驾、毒驾、逃逸等行为的案件,查勘人员要提高警惕,本案中查勘员拒绝贿赂,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合法程序,掌握有效证据,诉讼中据理力争,成功拒赔。
依法合规,公正理赔。本案中保险人始终秉承依法合规原则,投保时履行保险条款告知义务,理赔时按条款规定操作,本案才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