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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规范销售行为,不误导不浮夸

发布时间:

2024-09-23 12:14

【案例简介】

客户张女士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从业的大学同学刘小姐的介绍下,于2024年1月购买了某百万医疗保险,保期一年。初期保险推荐时,刘小姐宣称,此类产品是公司特别推出,即将于2024年4月下架改版,原有保障内容有所调整,尤其是张女士关切的门诊医疗保险保额大幅下调,公司尚未对外公示,是员工内部消息得知,由于同学关系才推荐张女士购买。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张女士在刘小姐的介绍下购买了此产品。

到2024年6月时,刘小姐因个人原因跳槽,就职公司改为另一家财险公司,此时,又找到张女士,提出自己已离职,新公司的此类产品更具性价比,从原公司离职也是因为上个公司理赔处理时存在惜赔问题导致客户不满意,业务无法推展才到现任公司就职。刘小姐多次劝说张女士退保,但由于工作较忙,张女士并没有去办理。

6月中旬的一个周末,张女士无意间打开了原有投保公司的网站,发现自己购买的某百万医疗保险仍在售,保险方案和价格都没有变,打客服电话了解到如果退保自己因退保将扣除一部分费用外,如果到新公司投保,等待期也将重新起算。思索再三,张女士觉得差异不大,还有损利益,没有最终办理退保。

【案例分析】

此案中,张女士与刘小姐为同学关系,初次销售推介时,在公司没有正式公示商品改版下架的情况下,以员工内部渠道信息规劝张女士投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售前“四不得”中“在保险公司未发布停止销售或者价格调整的公告前,不得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价格变动’进行宣传炒作”的规定。

刘小姐离职后又诋毁原公司,做不当比较,怂恿客户退保重新投保,又分别违反了在保险宣传中“十不得”和售后“三不得”中的有关规定。

【法规提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2号)自2024年3月1日开始施行,是保险业首次全方位统一销售行为的政策发文,从售前、售中、售后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销售人员需遵循售前“四不得”、保险宣传“十不得”、售中“三不得”、售后“三不得”准则,明确了销售话术的注意事项,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提醒消费者注意,在保险销售和宣传过程中,如您听到某某公司以商品即将下架再不买来不及了、***家同类产品有很多承保漏洞、我们公司产品是国内十佳**险产品等,都要提高警惕,消费者们完全可以依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上述销售行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如因为关系熟络,保险业务员跳槽后,便怂恿投保人进行退保的,也是违规行为,提前退保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均应理性对待。

如保险销售人员有违规销售行为,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富邦财险辽宁省分公司